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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0-448302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0-19 15:5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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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6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15:56 浏览次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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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6

昆明龙翔达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79835460E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晋城片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执法人员昆明龙翔达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在生产加工中,厂区内堆放砂石料、锅炉使用的燃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措施对砂石料、锅炉使用燃煤进行遮盖、密闭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照片10张、2021年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11页)、身份证证明及调查报告等材料为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20218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47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五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我局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捌万元(¥8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履行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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