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1号
云南众尊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程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MA6PEC6WX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石碑村委会中支山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6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云南众尊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晋城基地的混凝土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混凝土加工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10张、2021年4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身份证证明及调查报告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1年8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混凝土加工项目建设;
2、罚款人民币柒万零捌佰柒拾伍元(¥7,0875)。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柒万零捌佰柒拾伍元(¥7,08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1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