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1〕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不罚〔2021〕2号
云南煌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有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89632682A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宁工业园区青山基地
云南煌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2021年1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批“绿剑-2021”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检查组调查,后交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办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2021年1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批“绿剑-2021”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10万樘高中低档室内门及2万套太阳能热水器建设项目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批“绿剑-2021”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检查组提供的“2021年1月11日《晋宁区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二类第六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且正常使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随后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一是你公司受疫情影响和房租大幅涨价,导致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推进缓慢,二是收到责改通知后积极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已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验收,取得专家意见,于2021年7月21日进行网上公示;三是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举步维艰,请求免于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已及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云环通〔2020〕24号)之规定,经我局2021年8月23日会议研究,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