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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0-448067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0-19 14:1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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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63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14:15 浏览次数: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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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63

云南东升茂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93093659A

地址: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云南东升茂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2021723日,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云南东升茂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废过滤砂、废白土包装袋上未张贴危险废物警示标识,以及将废矿物油再生过程产生的裂解残渣混在重质燃料油中一起销售到沥青拌合站,生产过程产生的废过滤砂堆放在生产车间收集槽内,保养维护更换的废保温石棉材料堆放在厂区东北角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2021723日《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723日《调查询问笔录》1现场照片5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废过滤砂、废白土包装袋上未张贴危险废物警示标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你公司将废矿物油再生过程产生的裂解残渣混在重质燃料油中一起销售到沥青拌合站,生产过程产生的废过滤砂堆放在生产车间收集槽内,保养维护更换的废保温石棉材料堆放在厂区东北角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9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云环通〔202024号)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四条第()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废过滤砂、废白土包装袋上未张贴危险废物警示标识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将废矿物油再生过程产生的裂解残渣混在重质燃料油中一起销售到沥青拌合站,生产过程产生的废过滤砂堆放在生产车间收集槽内,保养维护更换的废保温石棉材料堆放在厂区东北角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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