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www.kmjn.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20531-202110-448065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0-19 14:1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62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62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14:15 浏览次数:83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62

杨发林
公民身份号码530***********0814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余家海居委会余家海村107

2021629日,杨发林驾驶云AQ950Z货运车辆拉运约8吨废菜叶行驶至晋宁区二街镇仁兴路路段时,将运载的废菜叶随意倾倒在路边后驾车离开,涉嫌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2021630日《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630日《调查询问笔录》1现场照片4等证据为凭

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9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6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于2021108日向你下达《行政约见书》(昆生环晋约〔2021〕第63号)请你参加听证,于2021109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承认违法行为,但对罚款难以承受,申请减轻处罚。

综合听证陈述理由,经我局2021109会议讨论研究决定: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且鉴于你已将倾倒的废菜叶进行清理并规范处置,我局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五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已对你减轻处罚,故对于你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92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63)、2021923《送达回证》、2021108《行政约见书》(昆生环晋约〔2021〕第63)、2021109《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五条第一款第()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五条第二款: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1011


>
晋宁官方微博
晋宁官方微信公众号

晋宁区微信号

kmjn.gov.cn  晋宁区人民政府网站

滇ICP备19011956号-1      滇公网安备 53012202530194号    

联系电话:0871-67892322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220001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