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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0-448054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0-19 14:1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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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57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14:12 浏览次数: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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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57

袁著(昆明市晋宁区浩强塑料制品厂业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5MA6PN4W78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孙家坝村委会一组

202189日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昆明市晋宁区浩强塑料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昆明市晋宁区浩强塑料制品厂的喷灌管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于202010开始建设,202011月建成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89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8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9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5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点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或者群众投诉严重、群体上访等现象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贰仟柒佰元(¥12,700)。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12,7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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