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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0-44805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0-19 14:1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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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55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14:11 浏览次数: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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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55

单位:云南众鑫金属制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汪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MA6PR9NC7K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宁工业园区晋城基地

   202111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批“绿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在对云南众鑫金属制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检查时,发现云南众鑫金属制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防护栏杆生产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114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114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9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5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点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实际进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未全部完工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防护栏杆生产项目建设;

2.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元(¥19,6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元(¥19,6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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