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5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54号
晋宁泰亚机械配件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秦亚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68288403H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乌龙村委会鲁姬村
2021年1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1绿剑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技改项目实际已投入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1年1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二类第六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且正常使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办理完善晋宁泰亚机械配件制造厂汽车制动鼓项目环评审批手续,配套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