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5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51号
昆明诺磷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52740197P
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汉营村委会汉营村西大竹箐西大竹箐
2021年1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批“绿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曾广飞(环境监察执法证编号:53314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任继宏(环境监察执法证编号:530770)、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黄海宾(环境监察执法证编号:531657)在对昆明诺磷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涉嫌场地上堆放的原料、成品等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未进行密闭,也未采取覆盖、严密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年1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对场地上堆放的原料、成品等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必须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