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7号
晋宁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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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夕阳彝族乡打黑村委会白马龙村
2021年1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1绿剑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们左劳尾矿库未建设监测井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2021年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4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以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十一类第一〇一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4)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建设项目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对们左劳尾矿库配套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