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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10-448032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0-19 14:0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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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0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14:05 浏览次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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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0

昆明国泰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维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86159509Y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

20211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1绿剑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印刷车间正在运行,其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20211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2021112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07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3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100,000)。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万元(¥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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