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8号
徐国刚(昆明市晋宁区祥瑞磷矿石经营部业主):
经营者:徐国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2MA6M91KN5W
地址:晋宁工业园区二街镇甸头村委会(煤炭山荒山)
2021年1月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批“绿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张智勇(执法证号:53620)、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陈正祥(执法证号:531316)在对你经营的昆明市晋宁区祥瑞磷矿石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昆明市晋宁区祥瑞磷矿石经营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砂石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2021年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经营的昆明市晋宁区祥瑞磷矿石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4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停止砂石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建设;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按总投资额100万元的百分之三点五计算)。
以上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