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6号
云南星威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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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1绿剑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改正规定列明的安装污水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2021年1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2021年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七类第七十三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