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昆明市晋宁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昆明市晋宁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优化停车资源配置,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晋宁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
(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范围
1.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3.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
4.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
5.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
(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权限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程序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制定或调整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并综合地理位置、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执行前应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专用)停车场(地)(含室外和室内)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措施
(一)停车服务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计时收费以一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收,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二)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时段为9:00至22:00,当日其他时间免费停放。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分别收费。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按实际停车天数分别累计相加收取停车服务费。公共(专用)停车场(地)(含室外和室内)实行24小时收费。
(三)经营者实行计次收费的,即对进入停车设施的车辆一次性收取费用的,应体现价格优惠,并明确停放时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计次收费的,由收费主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收费。
(四)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土地利用、道路交通服务水平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情况,将晋宁区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划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
(五)住宅小区(含商住一体混合型小区住宅部分)物业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车辆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昆明市晋宁区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六)住宅小区内属业主所有的停车设施,可按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
(七)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向社会公众开放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收费标准执行政府定价,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免费或采取包月低价优惠政策。
七、停车场所经营者职责
(一)停车场经营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资格。
2.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4.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区域类别、经营单位、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
(四)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环保、卫生防疫、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五)督促管理人员维护好场内停车和行车秩序。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服务承诺约定,对停放的车辆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七)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每次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2个月,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八)鼓励各类经营性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经营时间内实行低收费政策。
八、停车服务及收费监管
(一)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协同管理。区发展改革、区市场监管、区交通运输、区城市管理、区住建、区交警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大交通秩序整顿和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推进停车收费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停车设施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加快停车设施智慧化建设。
(二)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不执行本办法的各种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收费减免相关措施
(一)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正在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政府定价的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免收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费。
(六)在政府机关、学校等群众集中办事点附近推行便民车位减免措施。
(七)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鼓励其他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给予优惠。
(八)进入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停放场(地)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停放20分钟内(含2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当日路内连续停车超过7小时的按7小时计收停车服务费。
(九)对占用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后,不得再重复收取停车服务费。
十、其他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公示1个月,公示期满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晋宁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规〔2018〕2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昆明市晋宁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1.昆明市晋宁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各类区域划分范围(含示意图)
2.昆明市晋宁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昆明市晋宁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各类区域
划分范围
一类区域:
(一)昆阳街道:滇南路-富昆路-昆阳街-湖景路-兴安路-宝塔路-和璟路-滇南路围合区域;青龙路。
(二)晋城镇:晋北路(西北绕城路口)-龙潭路(含工业品市场)-盘龙路-庄蹻路南延长线-变电站北侧道路-晋东路围合区域;古滇名城项目范围。
二类区域:
(一)昆阳街道、晋城镇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二)其他乡镇(街道)区域。
附件2
昆明市晋宁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住宅小区政府指导价标准
停车
设施 车型 收费标准 包月 包年
室内 小型车 1元/1小时,6元/24小时 150 1500
大型车 2元/1小时,10元/24小时 200 2000
室外 小型车 1元/1小时,5元/24小时 100 1000
大型车 2元/1小时,10元/24小时 150 1500
说明:1.停车30分钟内免费。
2.收费上浮不得超过30%。
(二)政府定价标准
停车设施 区域和
车型 计时收费
元/首小时 元/小时
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 一类区域 3 2
二类区域 2 1
公共(专用)停车场(地)
(含室外和室内) 小型车 3 1
大型车 4 3
说明:1.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停车20分钟内免费;公共(专用)停车场(地)(含室外和室内)30分钟内免费。
2.公共(专用)停车场(地)(含室外和室内)机动车长期停放的,服务收费可以实行“夜票制”“月票制”或“年票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3.当日在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连续停车超过7小时的按7小时计收停车服务费,封顶15元。
4.小型车为核定载客11人以下(含11人)的客车和1吨及以下的货车,大型车为核定载客数12人(含12人)以上的客车、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以上(不含)的货车。
02.附件1之昆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类区域示意图-Model
03.附件1之晋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类区域示意图-Mod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