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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07-427859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7-14 11:3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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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0号

发布时间:2021-07-14 11:32 浏览次数: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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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0

昆明易利丰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87368844U

地址: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昆明易利丰经贸有限公司

   2021112日第一批绿剑-2021”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检查组对昆明易利丰经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备料烘干有组织排放口、重钙烘干有组织排放口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第一批绿剑-2021”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检查组提供的“2021112日《晋宁区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20211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17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我局经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2021815日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备料烘干有组织排放口、重钙烘干有组织排放口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完成联网;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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