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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07-427842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7-14 10:39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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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28号

发布时间:2021-07-14 10:39 浏览次数: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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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28

云南云宽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少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L5BU56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小朴村委会大朴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云南云宽经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2、生产中使用的矿渣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无遮盖;3、厂区道路集有较厚灰尘,未清理。

以上事实有2021115《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区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5张、2021115《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身份证证明及调查报告等材料为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对房屋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6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28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以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一○六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我局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公司履行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1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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