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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07-426170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7-06 13:3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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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4号

发布时间:2021-07-06 13:36 浏览次数: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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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4

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有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38058620E

地址: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2021427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委托云南省核工业二〇九地质大队对你公司有组织废气开展了现场检测,2021430日,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No.JCR20210214)向你公司进行了通报,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硫酸尾气洗涤塔排放的硫酸雾排放浓度平均值为71.9mg/Nm3超过《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5排放浓度限值,即:≤30/m³,同时也超过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硫酸雾排放许可限值30/Nm³,超标1.4

以上事实,有2021424日《环境现场监察记录》1份、2021424日《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份、《检测报告》(No.JCR202102141份、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立即对硫酸尾气洗涤塔进行检查和整改,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硫酸雾达标排放,委托第三方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再次对硫酸尾气洗涤塔排放的硫酸雾进行检测,并于2021624日前提交整改报告和《检测报告》。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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