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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06-424005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6-17 13:3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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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2号

发布时间:2021-06-17 13:35 浏览次数: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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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2

晋宁盛益科技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廷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86188190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干海村委会白沙滩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晋宁盛益科技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养殖废水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沼气池。2、三个污水池未做全面的硬化、防渗漏处理和防雨处理。在公司区后门外的山地中发现3条长15米高0.8米宽0.8米的沟渠,无任何防渗漏处理,沟内发现养殖污水

以上事实有2021116《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区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3张、2021116《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身份证证明及调查报告等材料为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16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32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许畜禽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六十七条(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我局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公司履行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1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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