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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06-423113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6-09 11:1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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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2号

发布时间:2021-06-09 11:12 浏览次数: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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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2

云南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毕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64263416A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古滇文化广场四合院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于2021年2月23日对你公司位于晋宁区晋城镇北门村委会五组绕城路边海田一块集体公田的混凝土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混凝土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202122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202122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身份证证明及调查报告等材料为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14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12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且正常使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我局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尽快完成位于晋宁区晋城镇北门村委会五组绕城路边海田一块集体公田的混凝土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尽快完成位于晋宁区晋城镇北门村委会五组绕城路边海田一块集体公田的混凝土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公司履行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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