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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06-422377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6-02 10:0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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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0号

发布时间:2021-06-02 10:03 浏览次数: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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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0

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楷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8XT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720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2021320对你公司负责施工的晋宁区安企居民区建设项目E地块(安居和苑)进行进行信访投诉现场监察,发现该项目存在未办理夜间建筑施工的审批及备案手续,夜间连续进行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20213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1320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之规定。

我局于20215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三类第五十三项,规范(2 )的具体处罚标准3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2)在主城建成区内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被群众投诉的”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未办理夜间建筑施工的审批及备案手续,进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行为;

2.罚款人民币万元(¥2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万元(¥2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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