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5号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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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西北环路东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1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负责施工的和润佳苑(02号地块)项目进行信访投诉现场监察,发现该项目存在未办理夜间建筑施工的审批及备案手续,进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2021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1年3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三类第五十三项,规范(2 )的具体处罚标准3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2)在主城建成区内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被群众投诉的”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未办理夜间建筑施工的审批及备案手续,进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万元(¥2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