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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05-42106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5-26 14:31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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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

发布时间:2021-05-26 14:31 浏览次数: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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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
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对责令补种树木拒不补种的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树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 2、纪检监察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4、网站: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I-M-0.4/?deparmentid),电子邮箱:Kmjnlyj@126.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集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 2、纪检监察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4、网站: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I-M-0.4/?deparmentid),电子邮箱:Kmjnlyj@126.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集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 2、纪检监察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4、网站: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I-M-0.4/?deparmentid),电子邮箱:Kmjnlyj@126.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集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 2、纪检监察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4、网站: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I-M-0.4/?deparmentid),电子邮箱:Kmjnlyj@126.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集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恢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 2、纪检监察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4、网站: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I-M-0.4/?deparmentid),电子邮箱:Kmjnlyj@126.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集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对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自1992年5月13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自1994年7月26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1.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实施阶段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封存延长阶段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解除阶段责任:应当解除封存、返还的,作出解除封存、返还的决定; 4.封存、没收后的保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也可委托第三人保管; 5.销毁实施阶段责任:销毁开展过程监督管理; 6.责令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需要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的物品进行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封存、扣押、没收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封存、扣押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暂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留、没收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自1992年5月13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 2、纪检监察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4、网站: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I-M-0.4/?deparmentid),电子邮箱:Kmjnlyj@126.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集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 2、纪检监察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4、网站: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I-M-0.4/?deparmentid),电子邮箱:Kmjnlyj@126.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集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第三十一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 2、纪检监察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4、网站: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I-M-0.4/?deparmentid),电子邮箱:Kmjnlyj@126.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集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3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3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 2、纪检监察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4、网站: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I-M-0.4/?deparmentid),电子邮箱:Kmjnlyj@126.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集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不按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依据补充)
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逾期1日加收3‰的滞纳金。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三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 2、纪检监察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4、网站: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I-M-0.4/?deparmentid),电子邮箱:Kmjnlyj@126.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集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收缴采伐许可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 2、纪检监察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4、网站: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I-M-0.4/?deparmentid),电子邮箱:Kmjnlyj@126.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集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 2、纪检监察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4、网站: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I-M-0.4/?deparmentid),电子邮箱:Kmjnlyj@126.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集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限期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条第(五)项:擅自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于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三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 2、纪检监察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4、网站: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I-M-0.4/?deparmentid),电子邮箱:Kmjnlyj@126.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集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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