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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05-537414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5-26 14:20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晋宁,林业,草原,权责

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21-05-26 14:20 浏览次数: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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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附件 3 第 64 项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林草部门。此事项是“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的子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上报省、市林草局的逐级上报审核。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证核发程序或核发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发许可证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号码:(0871)67802249,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100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附件2新增
2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九条 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七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56 号发布,农业部令 2013 年第 5号第一次修正,农业部令 2014 年第 3 号第二次修正,农业部令 2015年第 1 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上报省、市林草局的逐级上报审核。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证核发程序或核发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发许可证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号码:(0871)67802249,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100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移植一般树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株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移植一般树木八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68项 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林草部门。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上报省、市林草局的逐级上报审核。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证核发程序或核发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发许可证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五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号码:(0871)67802249,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100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州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公路、铁路部门营造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发;(三)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应当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其他森林经营者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天然林木和个人采伐所承包经营的集体山林的林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核发。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上报省、市林草局的逐级上报审核。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证核发程序或核发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发许可证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五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号码:(0871)67802249,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100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从疫区运出之前,或从其他地区运入保护区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 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63项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林草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上报省、市林草局的逐级上报审核。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证核发程序或核发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发许可证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号码:(0871)67802249,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100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 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由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不足10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上报省、市林草局的逐级上报审核。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证核发程序或核发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发许可证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号码:(0871)67802249,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100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2中为188、189
7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 号)第六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1. 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2. 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3. 科研、试验、示范基地;4. 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0 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上报省、市林草局的逐级上报审核。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证核发程序或核发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发许可证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号码:(0871)67802249,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100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附件2新增
8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森林防火期内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审批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上报省、市林草局的逐级上报审核。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证核发程序或核发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发许可证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号码:(0871)67802249,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100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附件2新增
9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上报省、市林草局的逐级上报审核。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证核发程序或核发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发许可证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号码:(0871)67802249,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100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防火期内用火或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上报省、市林草局的逐级上报审核。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证核发程序或核发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发许可证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第四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号码:(0871)67802249,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100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上报省、市林草局的逐级上报审核。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证核发程序或核发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发许可证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第四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号码:(0871)67802249,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100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附件2新增
12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逐步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缓冲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参观考察、旅游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上报省、市林草局的逐级上报审核。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证核发程序或核发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发许可证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号码:(0871)67802249,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100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制和建设项目许可制。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当报州(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后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州(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需要穿越风景名胜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线路、通信等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按照权限和程序核准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向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方可开展建设活动。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组织开展风景名胜资源普查、专项调查、论证评价和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的编制、评估、报批、审批工作; (四)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指导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保护利用等工作,开展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上报省、市林草局的逐级上报审核。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证核发程序或核发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发许可证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号码:(0871)67802249,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100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附件2新增
14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72项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省林草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上报省、市林草局的逐级上报审核。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证核发程序或核发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发许可证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号码:(0871)67802249,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100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附件2新增
15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66项 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省林草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上报省、市林草局的逐级上报审核。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证核发程序或核发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发许可证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号码:(0871)67802249,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100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附件2新增
16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权限内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上报省、市林草局的逐级上报审核。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发许可证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证核发程序或核发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发许可证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号码:(0871)67802249,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大街100号。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892347;
3.信函投诉:昆明市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磷都路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邮政编码:6506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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