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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05-41941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5-24 14:1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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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3号

发布时间:2021-05-24 14:13 浏览次数: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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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3

昆明市超强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祖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92860489Y

地址: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昆明市超强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

202156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在对昆明市超强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涉嫌喷漆工段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202156日《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202156日《调查询问笔录》1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5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五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立即对喷漆工段进行整改,喷漆工段必须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收集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污染物防治设施,在未完成整改前喷漆工段不得投入运行;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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