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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05-419247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5-24 11:3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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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5号

发布时间:2021-05-24 11:32 浏览次数: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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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5

昆明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MA6Q5W639N

地址: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202142日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昆明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防火板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已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约50万元。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20214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20214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5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防火板材生产项目的建设;

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17,500)。

以上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17,5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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