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3号
云南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L23C96M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湖畔晋园以东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于2020年11月18日对云南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蓝光雍锦香颂小区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通过洒水车向东凤路旁的墩子新沟排放施工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2020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2020年1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二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进行了陈述申辩,其主要理由如下:1.公司对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针对检查结果已立即进行整改,严格各项规章制度,与相关责任人签订了责任书;2.公司确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但所排放的污水没有重大或较大污染物,对周边环境未造成重大或较大的污染和危害。鉴于以上,请求减轻处罚。综合陈述理由意见,经我局环境行政执法集体审议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给予减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三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