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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05-417720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5-20 14:3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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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号

发布时间:2021-05-20 14:33 浏览次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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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

昆明晋宁兴荣石料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柏兴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2MA6KPEWD0C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夕阳乡打黑村委会白马龙小组上厂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于2021119日对昆明晋宁兴荣石料加工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存在原料、成品露天堆放,细土夹石、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202111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2021120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1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一零六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万元(¥2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万元(¥2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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