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4号
昆明晋宁兴荣石料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柏兴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2MA6KPEWD0C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夕阳乡打黑村委会白马龙小组上厂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于2021年1月19日对昆明晋宁兴荣石料加工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存在原料、成品露天堆放,细土夹石、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2021年1月1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2021年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4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零六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万元(¥2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