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2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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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委托云南省核工业二〇九地质大队对你公司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开展了现场检测,2021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No.JCR20210181)向你公司进行了通报,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检测臭气浓度最大值为34,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类标准,即:厂界恶臭浓度≤20(无量纲),超标0.7倍,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1日《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2021年4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检测报告》(No.JCR20210181)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1.公司地理位置特殊,处于低洼处,周边有其他产生异味的企业对该公司有一定影响;2.一直以来公司对环保管理都高度重视,2014年在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时,将蒸馏、精致过程中产生的不凝气使用集气罐收集后通过管道导入加热炉中充分燃烧,大幅度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2020年将燃料由煤改为天然气;3.公司受疫情影响,2020年基本处于停产状态,2021年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至今仍是停产,现工人已基本遣散,只留办公室人员在岗保障运转,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故申请减轻对公司的处罚。
综合听证陈述理由,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事实的认定,但鉴于你公司对问题进行积极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无组织臭气,确保达标排放,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