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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05-416293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5-14 11:2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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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9号

发布时间:2021-05-14 11:27 浏览次数: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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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9

晋宁竹园磷矿石加工厂:

投资人杨敏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70456215Q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宝兴村委会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于2021年4月8日对晋宁竹园磷矿石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晋宁竹园磷矿石加工厂年加工10万吨磷矿石项目未对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或者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202148《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11张、202149《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身份证证明及调查报告等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4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19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以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决定对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对厂区堆放的原料及成品进行密闭或者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履行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15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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