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16号
崔正团(昆明市晋宁区金锐沙石料场业主):
公民身份号码:530***********23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5MA6PWEEW4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栗庙村委会栗庙村小组粑粑箐
2021年4月7日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你负责经营的昆明市晋宁区金锐沙石料场沙石料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沙石料加工生产项目涉嫌未批先建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2021年4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2021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1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4.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按总投资额60万元的百分之三点五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你负责经营的沙石料加工项目的建设;
2.对场地上露天堆放的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3.罚款人民币共计叁万壹仟元(¥31,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31,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