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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05-414926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5-11 11:0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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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8号

发布时间:2021-05-11 11:07 浏览次数: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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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8

紫宸实业(云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MA6PUKL617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磷矿小岛生活区

2021318日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紫宸实业(云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磷矿石堆场露天堆存的磷矿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20213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202131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421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〇六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对露天堆存的磷矿石等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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