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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105-414463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5-08 15:3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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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22号,

发布时间:2021-05-08 15:31 浏览次数: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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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122

晋宁晋城荣盛包装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黄炳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88569392M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晋城基地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于2021年4月18日委托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质大队对你锅炉废气进行取样监测。经查阅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质大队2021年4月20日检测报告NO.JCR20210175,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540 mg/Nm3,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二氧化硫400 mg/Nm3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2021420《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7张、202142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质大队NO.JCR20210175检测报告身份证证明及调查报告等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14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122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九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倍以下。”我局决定对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对燃煤锅炉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整改,确保锅炉废气经过处理后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履行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2021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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