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0〕4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晋罚字〔2020〕42号
昆明渝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杨元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K5PBL35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渠东里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于2020年9月15日对昆明渝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土工布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擅自于2018年10月在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中和铺村委会开工建设该项目,并于2019年11月建成投产,项目总投资为82万元。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晋宁区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2020年9月1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0年9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晋罚告字〔2020〕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改)》(昆环保通〔2017〕285号)第一项(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昆明渝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土工布生产项目的建设;
2.处于人民币贰万捌仟柒佰元(¥28,700)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昆明渝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土工布生产项目的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万捌仟柒佰元(¥28,7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宁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印章)
2020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