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市场经营主体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确保全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经营场所”)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经营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必须每天进行通风换气,禁止使用中央空调,首选自然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通畅。配备必要的消毒器材,每天必须在工作结束后彻底消毒。对人员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部位(门把手、桌椅板凳、扶手、电梯按钮等)进行预防性消毒。地面消毒每日不少于2次(即工作结束后和每日中午),以湿而不滑为标准。设置防护物品废弃物回收箱,垃圾日产日清,室内外环境卫生优良。必须确保清理、消毒、巡查落实到位。
二、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必须加强疫情预防知识培训,做好自身防护,每日晨检并记录,有发烧、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一律停止上岗,并及时报告区卫生健康部门。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上岗,未佩戴口罩者一律不得上岗。
三、各经营场所立即在营业场所出入口醒目位置张贴疫情防控警示标志,通过广播、视频、宣传标语、展板、水牌等多种形式开展疫情防控或预防科普宣传。
四、各经营场所必须在入口醒目处张贴“请佩戴口罩入内”的提示语,设立监督岗和体温检测点,对入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超过37.3度者严禁入内,实名登记后向区卫生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报告。引导顾客有序购物,不聚集,不逗留,购物后即刻离开。
五、各经营场所严禁开展容易导致人员集聚的促销、娱乐、集会、聚餐等活动。
六、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积极配合经营者开展体温检测,如实登记个人信息,未佩戴口罩者一律不得入内。
七、禁止销售现场宰杀活禽和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严禁采购、加工、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严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白条禽及禽类产品,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变质过期食品。生熟食品分别摆放。对囤货居奇、哄抬物价、变相涨价、虚假捐赠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予以查处和公开曝光。对恶意抢购、传播谣言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对于不落实主体责任造成或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经营场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市场经营秩序。区商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组织超市做好物资供应工作,确保正常营业和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不出现断货、脱销。属地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十、对拒不按照本通告要求执行的经营场所,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立即关停。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上述管控措施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昆明市晋宁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