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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假冒专利行为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1-02-18 14:26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云润投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文号: 关键字: 晋宁区,行政处罚,决定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云润投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1-02-18 14:26 浏览次数: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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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罚[2020]48号

当事人:云南云润投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N1HHW0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泛亚商用车物流城36栋1-14号

法定代表人:戚云侯

经营范围:润滑油、润滑脂、防冻液的研发、生产、销售;燃料油(不含闪点60℃以下)的研发、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汽车配件的销售

经查:2020年4月29日,本局对位于晋宁区晋城镇泛亚商用车物流城36栋1-14号的云南云润投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重负荷机油(净含量4L/瓶)25瓶、重负荷车辆齿轮油(净含量4L/瓶)98瓶、8#液力传动油(净含量2L/瓶)204瓶,外包装标识均有:“中润® 上海中润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1488号”等字样;以及待使用的印有“中润®”的纸箱263个、标签1472个。当事人未能出示“中润®”商标注册证及上海中润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

经查明:2020年3月当事人印制了标有“中润®”字样的纸箱300个、标签1800张。2020年4月初,当事人在未取得“中润”商标注册证及“上海中润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产品上标注“中润®”“上海中润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1488号”字样。

至本局查获时,当事人已使用标有“中润®”的纸箱37个、标签328张;共生产重负荷机油25瓶,售价42元/瓶;重负荷车辆齿轮油98瓶,售价42元/瓶;8#液力传动油204瓶,售价21元/瓶,货值金额合计9450元,未获违法所得。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工商财税咨询服务协议及确认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中润”商标注册证、上海中润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经营相关资质,在产品上标伪造的厂名、厂址以及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事实;

4.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在其产品上标伪造的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危害了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主动提供证据、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中润”重负荷机油(4L/瓶)25瓶、“中润”重负荷车辆齿轮油(4L/瓶)98瓶、“中润”8#液力传动油(2L/瓶)204瓶、“中润”纸箱263个、“中润”标签1472个;

二、罚款4725元。

当事人将未注册的“中润”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主动提供证据、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890元。

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本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晋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分社(账号:71000113640200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昆明市晋宁区《食品经营许可证》2018年7月行政许可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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