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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2012-351969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0-12-02 17:07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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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02 17:07 浏览次数: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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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19号)《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1993号)《昆明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昆政办〔202031号)《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宁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细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20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晋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属地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晋中央、省属以及市属(含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纳入昆明市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范围的企业)、区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上述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就近、就便、自愿原则,由其长期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不在晋宁区行政区域内的,其社会化管理服务关系由其所在企业法人注册地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接收。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出申请,可将其社会化管理服务关系转入其长期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应当高度重视,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履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接收主体责任。

(二)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业绩考核。

(三)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成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员单位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区档案、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各乡镇(街道)等部门组成。

各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五)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将工作机构和人员纳入建设规划,确保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增强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能力。

第七条  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为本辖区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及时办理本辖区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关系接收和转移手续,进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的核实、录入及更新维护。

(三)跟踪掌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生存及流动状况,做好本辖区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社会保险待遇查询及政策咨询。为重病卧床、行动不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精神康复医院,或者其他身体原因不能自主完成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四)负责国有企业死亡退休人员遗属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停发申报。

(五)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保信息查询工作,慢性病、特殊病、特殊规定药品认定材料申报,协助医保部门做好医保关系续接等医保服务工作。

(六)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

(七)为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发放高龄补贴。

(八)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特困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九)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自管组织、互助组织、义工组织建设,引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互助和自我管理。

(十)在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加强教育管理,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十一)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为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协助社区(村委会)医疗服务机构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十二)在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利用、传递和补充材料工作。

(十三)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组织开办各种文化班、辅导班,丰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活动。

(十四)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文关怀,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和困难救助。

(十五)充分利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十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区委组织部牵头抓总,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加强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已转移党组织关系国有企业退休党员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

(二)区财政局按照阶段支出、分级分担的原则,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及时拨付资金。

(三)区国资委负责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过程中的问题,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移交主体责任。

(四)区民政局加强社区(村委会)建设,提升社区(村委会)治理和管理服务水平,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日常工作中。一是强化社区(村委会)为民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培训业务骨干,完善社区(村委会)各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制度;二是加强经费保障,组织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预算、申报、审核、拨付。三是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发放高龄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纳入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四是加快社区(村委会)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加快推进社区(村委会)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养老服务建设。推进居家为基础、社区(村委会)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五是整合社会资源,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努力探索社区(村委会)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新载体、新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实行社会组织项目化服务。鼓励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集中的社区(村委会),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区(村委会)管理和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项目,积极探索引进专业人员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社区(村委会)自管组织、互助组织和义工组织建设。

(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和组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牵头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利用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指导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国有企业死亡退休人员遗属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申报和工伤保险待遇停发申报工作。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和业务工作的指导培训。

(六)区医保局确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指导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慢性病、特殊病、待遇调整及医保关系续接等工作。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和业务工作的指导培训。

(七)区档案统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整理、数字化标准;监督、指导国有企业、区档案馆做好人事档案移交、管理与处置工作;加强档案保管保护和查阅利用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满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的需求,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的网络化利用。对接收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健全完善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安全等工作制度,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八)区卫生健康局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建立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加强社区(村委会)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医养结合,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

(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退役军人参与社区(村委会)活动,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的模范带头作用,开展困难军人、军烈属节日慰问、帮扶工作。

(十)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体育局加强社区(村委会)文体设施建设,组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等活动。

(十一)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事项纳入为民服务中心办理,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二)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互助工作的衔接,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帮扶和救助服务。充分利用各种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国有企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积极与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沟通协调,稳定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履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移交主体和维稳主体责任。

(二)配合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宣传,指导本单位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及时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协助核实养老金发放情况及政策解释。

(三)按照规定办结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有关手续,结清移交前发生拖欠的各种费用。

(四)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要求,在移交档案前完成分类、排序、编目、装订成册和数字化工作。

(五)按照规定办理退休党员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六)办理职工退休手续,通过昆明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个人信息采集并进行适时更新维护,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出社会保险待遇变更申请时,负责调取其人事档案及其他资料,调查核实申报事项后,以参保单位名义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八)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九)发放和支付统筹外费用、福利费用、遗属补助、补充商业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福利待遇。

(十)在重大节日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家庭困难、重病期间、逝世后,进行探访、慰问。

(十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应当配合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机构

第十条  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为民服务中心承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为民服务中心明确社会化管理服务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办公室、街道分别增加配备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直接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参考按照接收人数不低于1500:1的比例增加配备工作人员,接收人数超过500人不足1500人的,增加配备1名工作人员。接收人数不足500人的社区(村委会),可由 1 名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兼任。

第十二条 区档案馆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参考每1万卷不少于1个人的标准,增加配备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社会化管理服务专职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及其工作人员配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按照属地实际接收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安排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省、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管理服务经费按照国家、省、市补助标准执行。区级财政对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接收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管理服务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由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统筹用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职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保障场所

第十八条  完善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基本活动配套设施,建立老年活动中心,联合老年大学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办各种文化班、辅导班、丰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

第十九条  整合辖区资源,拓宽活动场所渠道,充分利用企业现有活动场所和辖区内文化、体育经营场所、家属区的企业用房及相应设备设施,建立文体活动基地和社区(村委会)养老服务中心,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健身、娱乐、餐饮等养老服务场所。

第二十条  强化基础设施保障。按照每万卷 60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配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库房及相应配套设施设备。具体档案管理部门可租赁档案管理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 移交和转移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参保职工退休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交手续,接受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人员移交。在昆明市晋宁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至本人长期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进行管理服务。企业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前一个月,通过昆明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个人信息采集,扫描上传《昆明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采集表》(纸质版签字页)。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凭退休证,到社区(村委会)报到,接受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中,对重病卧床、行动困难、入住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精神康复医院等不能自主报到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辖区内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不在昆明市晋宁区行政区域内的,到企业法人注册地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办理。

(二)组织关系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党组织。按照《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宁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202016号)附件4《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协议》、附件9《国有企业退休党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流程》办理党组织关系移交。

(三)人事档案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区档案局指定的档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不在昆明市晋宁区行政区域内的,移交至企业法人注册地区档案馆。

(四)驻昆中央、省属以及市、区两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对应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暂不移交。移交前已死亡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仍由原国有企业保管。其他涉密部门人员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向现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提出转入申请,转移社会化管理服务关系。转入地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一律接收,不得推诿。

接收地和转出地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应当充分对接,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关系的转移和接收登记工作,同时办理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人事档案的转移和接收。

第七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公共服务

(一)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

(二)提供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服务,为不能自主完成认证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三)为国有企业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提供遗属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申报和工伤保险待遇停发申报服务。

(四)其他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服务

(一)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保信息查询,慢性病、特殊病、特殊规定药品认定材料申报及医保关系续接等医保服务。

(二)其他医疗保障服务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卫生健康服务

向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卫生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及保健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进行常规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协助社区(村委会)医疗服务机构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服务

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充分利用、整合现有社区(村委会)养老服务场所和服务资源,在民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服务。积极探索研究养老服务新模式,大胆尝试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服务,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更加专业和周到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向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人事档案利用、材料补充服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新形成的人事档案材料,审核后归入其人事档案。

第二十八条  电子信息化管理服务

(一)各级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电子台账。

(二)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联系机制,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及时获得有关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开展党员活动

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党组织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式,组织退休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活动。

第三十条  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与文化、教育体育、老年大学等部门和组织,立足现有条件,制订切实可行、形式多样的活动计划,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走访慰问制度

(一)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对辖区内孤寡、重病、高龄、特困、独居、伤残等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定期进行探访,掌握基本情况,进行救助帮扶,并优先保障其服务需求。

(二)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每年逢重大节日,对上述人员开展慰问活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患危重病住院、亡故,进行上门慰问。

第三十二条  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根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或者以楼栋为单元划定若干小组,由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推选本小组中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组织能力、身体条件较好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担任组长。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自我管理服务组织的指导,引导和动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发挥余热,为繁荣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建设作出贡献。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昆明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和规范性,实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同时建立组织、国资、民政、医保、退役军人、卫生健康、档案、司法、公安、法院、交通运输、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大数据联动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委会)依托昆明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及时采集、补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如出现居住流动、判刑、失踪、死亡等状态变动或者逾期未进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应当做有关业务处理,同时对信息进行更新维护。

第三十五条  依法保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个人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和云南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居住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城乡居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社区(村委会)组织的各类文体健身、健康教育、互助帮扶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对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较多、居住较为集中的社区(村委会),可设立一定时期的过渡期,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内移交双方秉持移交不断交(交往)的原则,对移交存在的困难,主动服务、主动协调、共同解决。过渡期内,根据需要,企业可安排部分原从事退休管理工作人员进入涉及的各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委会)工作,协助继续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直至形成顺畅、正常的交接机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宁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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