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和免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和免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云价综合〔2016〕63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意见》(云发〔2016〕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5号),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免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船舶登记费、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清理费、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有关单证工本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费等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低30%,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除国家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省级及省以下政府本级收入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一律免收。
三、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价格、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及时对外公布此次降低和免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相关收费单位,督促各收费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严格收费公示。对公布降低标准和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降低和免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五、各州、市和有关部门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请于2016年7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附件: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项目清单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0日
附件
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项目清单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收费项目 | 现行收费标准文件依据 |
1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8〕102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发改价格〔2008〕1666号) |
2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云价房发248号) |
3 | 交通运输 | 船舶登记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布<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交财发〔1997〕93号) |
4 | 交通运输 | 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清理费 | 关于下发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收取标准的通知(云交财〔1994〕352号) |
5 | 交通运输 | 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有关单证工本费 | 关于同意收取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有关单证工本费的复函(云财综〔1999〕86号)、关于出入境汽车运输单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云价经发〔1999〕308号) |
6 | 人民防空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 |
7 | 公共资源交易 |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费 | 省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综合〔2015〕130号) 各州、市: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收费相关文件 |
来源:国家发改委官网 https://www.ndrc.gov.cn/xwdt/ztzl/gdqjcbzc/yunnan/201801/t20180119_12098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