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3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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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发改价格〔2020〕45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将实行新的管理模式。同时,随着第二类疫苗流通体制的改革,2019年起全省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新的财务核算制度,《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成本监审须满1个会计年度才能开展,因此,决定云南省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继续按照《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115号)执行,试行标准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第二类疫苗收费管理规定和新财务核算制度满一年后,将适时启动成本监审程序,并按规定核定正式收费标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按照新的财务核算制度管理规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在延期收费标准到期前6个月,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的成本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审核提出意见后,按政府定价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核定正式收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