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国土资复〔2007〕315号,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昆国土资耕函〔2007〕148号文件批准的晋宁县200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用土地方案》,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晋城镇人民政府对该批次地块五部分用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晋宁县200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五部分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征收面积
征收土地位置: 晋城镇草村村委会、北门村委会,征收土地范围图纸附后;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晋城镇草村村委会七组,北门村委会四组;
征收面积:3.2812公顷。
具体权属、地类、面积情况详见下表
被征地村组 | 总面积 (公顷)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用地 (公顷) | 未利用地(公顷) | |
合计 | 耕地 | ||||
晋城镇草村村委会七组 | 2.9619 | 0.9424 | 0.9221 | 2.0195 | |
晋城镇北门村委会四组 | 0.3193 | 0.3193 | 0.3088 |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标准按批准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云国土资〔2015〕109、昆政发〔2015〕53号)。地块五涉及区片Ⅱ,补偿标准详见下表。
区片 | 面积(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
Ⅱ | 3.2812 | 195万/公顷(13万/亩)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情况进行补偿。具体征地补偿安置由晋城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主要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按《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昆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五、其他事项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费登记。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