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备案管理工作,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部分矿产资源管理权限下放的实际,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就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权限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91号)、市局《关于下放部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限的通知》(昆国土资通〔2009〕5号)的相关精神,将省厅下放到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的不涉及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行使,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仍由市局负责办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并抄送市局。
二、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备案和管理工作系列文件的学习,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工作要求,科学规范工作程序,正确处理好保护资源和保护发展之间的关系,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依法依规地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备案和管理工作。
三、各地在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增减:
(一)建设项目经省、市、县三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查询,结果为未压覆矿业权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持三级《拟建项目用地调查区国家探明矿产地、矿业权压覆情况查询结果表》和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调查结果备案申请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分局申请备案。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或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委托具备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报告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分局授权的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并通过审查后,会同有权提供查询结果的国土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拟建设项目用地调查区压覆矿业权是否提交地质报告情况查询结果表》(压覆探矿权时提供)、矿业权人和建设项目单位签订的同意压覆矿业权的协议和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调查结果备案申请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属各分局申请备案。
四、各县(市)区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备案要件不齐、工作程序不对的备案申请,一律不得突破政策予以备案,要切实保护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防由于备案工作引发矿业权纠纷和社会问题。
五、市局将采取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形式对各县(市)区的压覆矿产资源备案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本辖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情况以及备案证明资料报市局,以便及时汇总上报省厅。各县(市)区在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27日市局《转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昆国土资矿〔20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91号)
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登记及变更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5〕26号)
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3〕25号)
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
5、《关于下放部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限的通知》(昆国土资通〔2009〕5号)
6、《转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昆国土资矿〔2013〕9号)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