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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2019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9-10-29 17:06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对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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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对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0-29 17:06 浏览次数: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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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天兰代表:

您在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拆除位于双河乡集镇双河供销社老房子的建议》,已交我社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双河供销社椿树营综合经营门市(原基层社所在地),始建于1956年,目前建筑于1968年12月建盖,全部面积约454m²,其中:宝夕公路旁建筑物为砖木结构两层楼房,面积约为140m²,西面小食馆,建盖于1972年1月,建筑面积166.4m²,建筑物为砖混结构。

2005年,供销社企业实施整体改制,该宗地及建筑物由于无产权证、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未纳入改制。2014年双河乡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提出将其划拨给乡政府规划使用,由于种种原因,乡政府最后提出不再需要,由供销社自行处理。建议提出,由于年久失修,对原晋宁县供销社双河椿树营旅店进行拆除,解决安全隐患。       

二、建议办理情况

区供销社收件后,区分管领导,区社党委、理事会高度重视。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带队,区供销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理事会副主任前往双河椿树营与村民杨某某、李某某进行协商,于2019年5月29日,由区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带队再次前往双河椿树营进行协商。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区供销社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9年6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晋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宗地产权属归属问题,现法院判决椿树营旅店房产归属晋宁区供销社,我社将按法院判决结果依法处理。

三、下步工作

为妥善处理改制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做好以下几点:

1.晋宁区供销社将组织人员定期对双河椿树营旅店进行安全检查,悬挂安全标志,提醒周边村民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2.法院判决结果已出,资产权属确定晋宁区供销社所有我社严格按照法院判决情况处理与双河椿树营村民杨某某、李某某协商,村民杨某某、李某某2019年10月20日前将房屋内物品搬离,将房屋交由区供销社处理;

3.针对双河椿树营旅店个别房屋与椿树营村民孙某某存在争议,现正在协商处理中;

4.区供销社将向区政府递交请示,对椿树营房产进行拆除或修缮,预计于2020年完成。

感谢你们对双河椿树营旅店安全工作的关心及对我单位工作的支持!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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