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对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4号建议的答复
罗天兰代表:
您在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拆除位于双河乡集镇双河供销社老房子的建议》,已交我社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双河供销社椿树营综合经营门市(原基层社所在地),始建于1956年,目前建筑于1968年12月建盖,全部面积约454m²,其中:宝夕公路旁建筑物为砖木结构两层楼房,面积约为140m²,西面小食馆,建盖于1972年1月,建筑面积166.4m²,建筑物为砖混结构。
2005年,供销社企业实施整体改制,该宗地及建筑物由于无产权证、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未纳入改制。2014年双河乡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提出将其划拨给乡政府规划使用,由于种种原因,乡政府最后提出不再需要,由供销社自行处理。建议提出,由于年久失修,对原晋宁县供销社双河椿树营旅店进行拆除,解决安全隐患。
二、建议办理情况
区供销社收件后,区分管领导,区社党委、理事会高度重视。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带队,区供销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理事会副主任前往双河椿树营与村民杨某某、李某某进行协商,于2019年5月29日,由区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带队再次前往双河椿树营进行协商。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区供销社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9年6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晋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宗地产权属归属问题,现法院判决椿树营旅店房产归属晋宁区供销社,我社将按法院判决结果依法处理。
三、下步工作
为妥善处理改制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做好以下几点:
1.晋宁区供销社将组织人员定期对双河椿树营旅店进行安全检查,悬挂安全标志,提醒周边村民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2.法院判决结果已出,资产权属确定晋宁区供销社所有,我社严格按照法院判决情况处理,与双河椿树营村民杨某某、李某某协商,村民杨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前将房屋内物品搬离,将房屋交由区供销社处理;
3.针对双河椿树营旅店个别房屋与椿树营村民孙某某存在争议,现正在协商处理中;
4.区供销社将向区政府递交请示,对椿树营房产进行拆除或修缮,预计于2020年完成。
感谢你们对双河椿树营旅店安全工作的关心及对我单位工作的支持!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