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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2019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9-10-23 10:26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晋宁区人民代表大会一届三次会议第45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关键字: 晋宁,昆明市,区市,市场,监督管理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晋宁区人民代表大会一届三次会议第4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0-23 10:26 浏览次数: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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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红英代表:

  您在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净化保健品市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172家,其中:1家生产企业,2家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有58家,单体零售111家;药械使用单位(医疗机构及诊所)234所;保健食品经营户113;化妆品经营户129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33家。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一)加强领导,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内容

  接代表建议案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在局党委会上做了专题研究部署,把“净化保健品市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工作作为2019年度市管局的重点工作来抓, 125日制定印发了《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方案》(晋市管20199号),218日制定印发了《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1个单位联发昆明市晋宁区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管联20191号,612日制定印发了《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老年人“保健品”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晋市管20199号)文件,多次召开工作部署会,进一步加强领导,不断压实监管责任,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拳出击,开展“保健”市场乱象百日整治行动

  为有效规范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成立了晋宁区“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小组,开展“保健”市场和老年人“保健品”市场整行动。一是对辖区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开展索证索票和购进、验收、销售台账登记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购销台账,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购进验收记录和购销台账等;二是严厉查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是否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查处保健食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四是查处农村集贸市场、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五是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银行为。严格直银行业市场准入,暂停办理直销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夸大宣传行为。六是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重点查处旅游购物场所对所经营的玉石、银器、三七、玛卡、野生菌、普洱茶等特色产品作“保健”、“养生”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截至目前,专项整治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176个次,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60个次,旅游景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98个,“保健”类店铺67个,药店98家次,医疗器械经营部126家次,保健食品经营单位99家次;开展宣传活动8次,发放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告知书1000余份,开展协作执法6次。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了我区医疗器械和保健品(保健食品)市场的经营秩序。

  (三)加大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和综合治理

  加大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二是对违法会银行为的查处。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查处体验式销售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截至目前,发现体验式或会销式销售行为16家,取缔了4家(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阳路81号的昆明市晋宁区甘诺宝力保健食品经营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环西路1号附1号的昆明市晋宁区瑞邦健康咨询服务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阳路63号的晋宁昆阳红得火保健食品经营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南门农贸市场大棚二区B8-9号的晋宁昆阳星奥健康咨询服务部),立案查处1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4家,责令其不可以以体验式和会销形式销售医疗器械和保健品,同时对经营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通过整治,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会销等乱象得到了遏制。

  (四)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村、组等社会力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靠群众发现和举报违法线索,构建群防群治体系。同时加强对违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惩戒,及时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建立信用档案,实现信息共享,实施信用惩戒。把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监管结合起来,把重大违规行为的经营者纳入监管“黑名单”,使其个人信用受到实质性影响,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行业门槛较低。保健品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众多营销主体以中小企业为主,从业人员整体素养不高,对医药和健康的知识储备较匮乏,且法律意识淡薄。

  (二)养生存在模糊地段。“药食同源”理念是中华传统医学的观点,也被相当多的保健品企业利用,但是否真实存在保健养生功效,却往往因人而异,缺少客观评价标准。

  (三)维权难度较大。很多宣传都是通过口头或暗示性、引导性的语言来诱导、哄骗消费者,较少留下公开的印刷资料,造成取证难度较大。

  (四)老年人辨别力较低。老年人易被不良媒体和不法分子诱骗,进而上当受骗。

  (五)监管难度大。事前缺乏严格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够。同时,还存在基层监管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此外,当前的网络销售、会议销售、健康讲座等方式较隐蔽,均在工作人员下班时开展,若无人举报,易形成监管盲区。

  四、下步工作方向

  (一)继续加强辖区内“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及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守法诚信经营,落实管理措施,净化保健品消费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老年人)消费权益。

  (二)建立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加的“保健品”市场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消除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监管空白,对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和研究,结合实际提出解决方法和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保健品市场的问题发现、日常巡查和责任制度。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通过集中查办、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保健品安全科普宣教,将保健品安全科普常识纳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倡议在公共宣传栏和养老机构开设保健品安全知识科普专栏,定期对保健品经营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律法规培训,逐年提高保健品安全知识知晓率,形成不购买无证经营者和流动摊贩的保健品的自觉意识,提升人民群众(老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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