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 www.kmjn.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20531-201910-386141 主题分类: 区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9-10-15 14:12 废止日期:
文号: 关键字:
名 称: 上政通〔2019〕20号 关于印发《上蒜镇农村违法违规建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政通〔2019〕20号 关于印发《上蒜镇农村违法违规建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5 14:12 浏览次数:162
字号:[ ]



上蒜镇农村违法违规建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筑行为,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晋宁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对违法违规建筑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规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违反土地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水环境保护、电力、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经审批改造的“三类房”(火烧房、水淹房、危旧房)除外。

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违规建筑,根据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进行认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

(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四)擅自新建、改建或原房屋占地在75平方米以下搭建超四层,原房屋占地面积在75平方米以上搭建超三层高度超过15米以上的;

(五)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自留地,违法占用公共场所、集体土地等的建筑;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违法违规建筑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协作配合、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辖区村委会是本辖区违法违规建筑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建筑监管工作机制,将违法违规建筑监管纳入《村规民约》,细化监管办法,利用广播等新媒体途径加强对整治违法违规建筑宣传报道;

(二)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建筑工作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实现信息互通,配合镇人民政府做好违法违规建筑处置工作,做到发现一起、上报一起、制止一起;

(三)妥善化解违法违规建筑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社会问题;

(四)各村委会应当配合上级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调查、核实、登记等工作;

(五)各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建筑巡查制度和处置报告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并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1.人员密集区;

2.村内主次干道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3.村内集市、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周边;

4.辖区住房周边农田;

5.其他重点区域。

巡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违法违规建筑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第六条 国土、城建、执法中队等部门做好违规建设监管查处力度,做好违反耕地保护、行政规划许可、违法违规新建及加层等行为核查工作,书面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镇城建办依照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一)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违法违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后,书面报镇政府研究处置意见;

(二)依法对违法违规建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资质、执业资格方面的处罚,并记入诚信记录;

(三)对违法违规建筑的拆除、恢复原状等给予工程方面的安全技术支持。

第八条 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进行违法违规建筑拆除的综合协调,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队伍,组织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拆除;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辖区各村委会违法违规建筑处置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三)建立查处违法违规建筑信息系统,及时统计汇总和上报违法违规建筑处置情况;

(四)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大区域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九条 国土所负责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条 派出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违法违规建筑处置工作,依法对妨碍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违法违规建筑施工现场查封和强制拆除工作。

第十一条 违法违规建筑处置过程中因涉及第三方利益等需要进行认定或者鉴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认定或者鉴定,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以违法违规建筑为经营场所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品混凝土企业根据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不得为使用违法违规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用水、用电,不得为正在建设的违法违规建筑提供商品混凝土;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违规建筑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

第三章 整治规定

第十四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违规建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违规建筑,应当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严重影响镇、村庄规划实施的;

(二)擅自新建、改建或原房屋占地在75平方米以下搭建超四层,原房屋占地面积在75平方米以上搭建超三层高度超过15米以上的;

(三)侵占基本农田、林地、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

(五)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六)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七)影响公共安全或者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违规建筑,按照下列程序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

(一)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制作现场勘验记录;

(二)对符合拆除条件的违法违规建筑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三)依法将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违规建筑决定后,应当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组织拆除。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的,应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一)发布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在公告期届满前对当事人进行催告;

(二)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提请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将强制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

(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拆除的,由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 对依法拆除的违法违规建筑不予补偿。

违法违规建筑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实施拆除的违法违规建筑:

(一)拆除该违法违规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拆除该违法违规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能实施拆除的违法违规建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应当将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的违法违规建筑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后,作出暂缓拆除决定:

(一)违法违规建筑当事人具有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在未获得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的;

(二)违法违规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无房居住的,或者同一建筑若部分拆除影响整体住房安全或相连房屋结构安全的;

(三)违法违规建筑拆除后当事人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符合消防、公共安全等要求,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

(五)用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建筑,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求暂时不宜进行拆除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缓拆除的事由消失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中队应当报请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第二十一条 全镇各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违规建筑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二十二条 供水、供电、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商品混凝土企业违反本办法,为违法违规建筑提供经营用水、用电或者商品混凝土的,承揽违法违规建筑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城建办等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建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村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以下职能职责的,对相应村组和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及镇人民政府考核办法等规定除考核扣分外,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建筑处置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建筑放任失管、处置不力,导致同一村组3起以上违法违规建筑频繁发生,或给全镇违法违规建筑整治工作带来一定影响的;

(二)对私搭乱建、违规临时建筑等发现、制止不及时,不报告的;

(三)对群众反映、举报的违法违规建筑,不制止、不报告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拒报违法违规建筑有关问题的;

(五)未妥善处理违法违规建筑处置过程中的社会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存在其它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上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蒜镇农村违法违规建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
晋宁官方微博
晋宁官方微信公众号

晋宁区微信号

kmjn.gov.cn  晋宁区人民政府网站

滇ICP备19011956号-1      滇公网安备 53012202530194号    

联系电话:0871-67892322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220001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