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 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古滇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一)政府债务由省人民政府统一举借,州市、县两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人民政府代为举借,并经有关程序批准后通过转贷方式安排,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举借债务。
(二)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债务,公立医院举借债务由主管部门根据防范风险要求严格控制。
(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五)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六)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
(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八)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九)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十)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应当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十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十二)允许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二、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一)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二)政府购买服务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五)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实际财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足额安排资金,保障服务承接主体合法权益。
(六)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资金。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
(七)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严禁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必须遵循“规范运行、严格监管、公开透明、诚信履约”的原则,切实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扎实推进PPP规范发展。
(二)确保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三)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必须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
(四)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五)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六)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
(七)PPP项目政府方签约主体应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代表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
(八)PPP项目必须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