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登记业务手册
广告发布登记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昆明市晋宁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单位申请广告发布登记。
二、办理依据
1.《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实施机构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许可人员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3.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4.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二)变更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条件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三)注销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2.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3.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4.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上述新办条件的;
5.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6.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材料
(一)新办广告发布登记需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
2 | 媒体批准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由新闻广电出版部门核发 | 复印件加盖公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
3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由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核发 | 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法人登记证书。 |
4 | 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加盖公章。已有正式文件的提供其原件复印件;无正式文件的,提交关于广告业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说明,由申请单位盖章确认(原件)。 |
5 | 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出具的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
6 | 场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加盖公章。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二)变更广告发布登记需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
2 |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法人的提供变更后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变更媒介内容的提供变更后的媒介批准文件;变更场所的提供变更后的场所使用证明文件;仅办理减少广告发布媒介的变更不用提供材料。 |
(三)注销广告发布登记需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
注:申请表可到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云南红盾信息网“www.ynaic.gov.cn—网上办事大厅—资料下载—广告行政许可”下载。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依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无
十、许可办理
(一)申请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永乐大街412号(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科)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第六项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三)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由相应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本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四)决定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准予登记的,将准予登记决定制作准予登记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永乐大街412号(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科)。
电话咨询:0871-67808847。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1-67808847。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一)投诉举报
昆明市晋宁区纪委驻区发改经贸局纪检监察组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办公室电话:0871-67808769。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注册公司、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二)结果处理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ƒ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④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