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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1809-101612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9-26 10:13
名 称: 【政策解读】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问答
文号: 关键字: 政策,解读,问答,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政策解读】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问答

发布时间:2018-09-26 10:13 浏览次数: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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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行有效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什么时候修改后实施的?

    答:现行有效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7月25日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的。也就是说,最新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16年3月31日修改后公布施行的。

     2.《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也就是说,《条例》的适用范围,一个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公民包括了具有本省户籍居住在本省,以及具有外省户籍在我省居住的公民;另另一个是我省户籍人口流动到省外的,仍可适用本条例。

     还有就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3.《条例》为何要专门规定公安部门在计划生育管理中的信息通报职责?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发现违法生育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随着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加之人口流动性加强等原因,对违法生育行为的查处难度大大增加,新生儿落户成为发现违法生育情况的主要途径之一。公安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既是针对查处困难的应对措施,也是国家建立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要求之一。

     4.《条例》是怎么规定云南省全面两孩政策的?

     答:根据2015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法),新《条例》 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规定,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但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至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时间,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以《人口法》为准,即2015年12月27日。

另外,之前“再生育”指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再生育”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5.《条例》规定的再生育的政策是什么?

     答:一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特定范围内的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再生育政策,也就是少数民族农业人口生育三孩的生育政策。具体规定是:“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二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再婚夫妻再生育的政策。具体是:“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三是,《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病残儿家庭的再生育政策。即:“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即:依法生育的两个子女中一个或两个出现病残的可申请鉴定。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即使三个子女均出现病残也不能批准鉴定再生育。”

    6.现在结婚和生育可以休几天的假?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是婚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实际休婚假18天;

    二是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受98天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实际休产假158天;

    三是护理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7.2016年1月1日后,育龄妇女怀孕后生育第二个子女还需要进行审批吗?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登记制度,生育登记后可持《生育服务证》报销生育保险和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8.怎么办理生育登记?

    答: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9.进行生育登记时需要带什么材料?

    答:申请人需要携带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在昆明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需带居住证)以及身份证、结婚证,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需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予以办理。如果以虚假承诺获取了生育登记,一经查实,生育登记予以取消;如果已经生育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0.如何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答:申请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11.孩子已经出生,还能不能补办生育登记手续?

     答:对于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可以于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进行补办登记手续。

    12.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是否还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3.以前忘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了,现在还能办理吗?

    答:可以。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然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1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还能生育第二个子女吗?

    答:可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奖励优待金不再退回。

    15.以前办的《独生子女证》还继续有效吗?

    答:《独生子女证》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不需要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独生子女证》即可享受相关优待奖励政策。

    16.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还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和优待吗?

    答:可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条例》还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提供的健康检查。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变;不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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