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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1808-096442 主题分类: 区属企业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8-24 14:15
名 称: 昆明市晋宁区磷都矿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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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磷都矿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4 14:15 浏览次数: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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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明确和细化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公司科学发展,根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宁区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通〔2017〕131号),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公司作为区属国有股份制企业,承担着对区属磷资源实施“五统一”经营管理的职责。贯彻落实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公司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民主集中制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公司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认真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仅能够集中各方智慧,有效的避免决策失误,而且能够进一步推进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决策制度的构建,规范公司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用制度管权,防止权力滥用,防范决策风险,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按制度办事,防止权力失控;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权力行使的责任和义务,靠制度管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实现决策有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二)科学决策原则

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公司实际,符合经济、市场发展规律。

(三)权限决策原则

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民主决策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工作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公司办公室。

(一)领导小组成员及其职责

组  长:公司负责人(兼)

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兼)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宁区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通〔2017〕131号)要求,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3.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作出总体部署。

4.健全和完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长效机制,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到位。

(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

主  任:分管副总经理(兼)

副主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兼)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指导各部门、各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工作,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负责对各部门、各分公司开展“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公司办公会议和党总支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公司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公司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管理事项。

3. 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4.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5.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6.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

7.公司薪酬分配、奖金分配、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公司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

9.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10.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二)重大人事任免事项

指公司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对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2.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涉及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的重要奖惩。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设备、技术状况等对生产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上市、股权交易等金融衍生业务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公司重点项目等重大投资项目安排。

2.公司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3.公司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区级分管领导报告的重大投融资管理事项。

4.公司重大、关键性的设备、技术引进和重要物资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5.重大工程建设承发包项目;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指超过由公司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公司年度财务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2.年度预算内大额度的资金调用和使用。

3.预算外大额度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4.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5.其它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有关规定和议事规则,主要采取召开党总支会议、董事会会议、公司办公会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总支委员参加,监事会主席列席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参加。党总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监事会监事及公司中层列席会议,不是董事会成员的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办公会会议由公司负责人或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党总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列席会议,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表决方式,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事项必须进行投票表决。

六、“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运作程序

(一)确定议题

由公司领导人员直接提出或由各部门提出决策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根据决策形式,报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后列为议题。

(二)调研考察

1.决策议题确定后,开展深入的调研论证,对涉及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和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应提前告知党总支、纪检监察部门和监事会,听取相关意见。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总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经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

(三)沟通酝酿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部门之间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履行公司的内控流程。决策事项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决策会议召开前送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阅,并保证其在会前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2.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在酝酿阶段应征求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委的意见,并保证组织人事和纪委等部门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3.职代会决策事项应将有关情况提前七日印发给职工代表。

(四)论证评估

1.“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经济决策的内容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代理律师进行法律审核把关。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对其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判断,并形成相应的报告,提交会议决定。

(五)集体决策

1.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按有关规定提前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2.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决策方式,公司相关部门组织筹备相关会议,按照会议要求准备会议材料,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列席)会议人员,召开相关会议。

3.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会议召开时先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所决策事项持“赞成”“反对”“弃权”的明确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4.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决策机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

(六)执行决策

1.对已决策的事项,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决策事项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2.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3.公司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执行。

4.重要人事任免按照区委、区国资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规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不同的决策内容采取相应的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其它形式议决。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国资局、党委、股东乡镇、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相关决策机构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办公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

(三)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人员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前调研论证、沟通协商、征求意见等准备程序的,不提交会议决策。不能临时调整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调整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决策议决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六)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十)会议组织部门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的会议记录,由参加人员签字,并按相关规定形成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会议决策的主要议题。

3.决策机构成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十一)作出决策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十二)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会议组织部门做好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工作,确保保密事项不外泄。

八、“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二)“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在决策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决策失误并调整完善决策方案。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三)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四)资金使用决策要求: 

1.公司领导有权审批、使用的资金限额:职工薪酬(不含奖金);税金;单笔金额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非生产性类支出(管理费用),单笔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生产性类支出。

2.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单笔金额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类支出(管理费用),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类支出。

3.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并报区国资局备案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非生产性类支出(管理费用),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生产性类支出。

4.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并书面报告区级分管领导同意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非生产性类支出(管理费用),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生产性类支出。

九、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提高监督实效,必须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 企业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

2.由领导小组建立“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监督组”,负责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监事会应安排有关人员参加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调研、论证和决策的相关活动,并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着力构建监事会监督、职工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大监督格局。

4.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责任追究

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2.公司领导班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和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行政处理和区国资局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者人党纪、政纪和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的。

(2)有意规避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报告的。

(4)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

(5)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

(6)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7)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8)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9)其他违反决策规定造成失误的。

3.受到问责处理的给予扣减10%以内的年终奖金;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处分的扣减20%以内的年终奖金(当年);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扣减50%年终奖金(当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减全部年终奖金。

十、 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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