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对政务服务第三方评价第八期问题清单整改情况报告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
关于对政务服务第三方评价第八期
问题清单整改情况报告
根据昆明市政务服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关于对政务服务第三方评价第八期问题清单进行整改的通知”》(昆政评办〔2018〕9号)要求,我局于2018年5月8日下午召集区发改经贸局、区环保局、区人防办相关负责人对照存在问题研究整改方案,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昆明市晋宁区发展改革和经贸局的整改情况
(一)进入园区内的项目,企业新建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时,不需提供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评批复和水务局出具的水保批复只需提供1.昆明市晋宁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及备案申请表;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3.项目节能报告;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定的投资协议和入园批复(复印件)。
(二)园区外的企业新建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时需提供1、昆明市晋宁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及备案申请表;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3.项目节能报告;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招商引资项目需提供投资促进局的准入文件;7.项目节能报告;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9.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需提供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及申请电子文档;2.项目决策依据;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
经过再次认真清理检查项目审批工作流程清单,一直以来我局政务窗口都是按照《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开展项目审批工作。不存在发改、环保、水务审批互为前置,企业新建项目不需要提供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评批复和水务局出具的水保批复。除非该企业申报的项目在园区外,并且存在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此类项目我局会会同水务、环保、规划、国土等涉及部门一起现场踏勘确认无影响后,才会通知企业按照流程清单提交核准、备案材料。
二、昆明市晋宁区环境保护局的整改情况
按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稳增长促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昆环保通〔2016〕120号)第三条“建设项目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和规划部门意见或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即可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开展环评工作。环评文件上报审批时,前置要件只需提供水保批复(涉及水土保持项目)、滇管部门选址意见(涉及滇池流域的项目)。”因此,建设单位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即可开展环评工作。
三、晋宁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整改情况
已取消要求企业在提供总平面图上加盖规划审校章。自2017年底就未强制要求企业在确定建设规模后,提供盖有规划审核章的总平面图。2.5月10日前完成更新细化晋宁区人防审批指南和流程等内容。3.5月12日前完善网上下载人防报件表格等服务内容(QQ邮箱下载)。
四、晋宁区水务(滇池管理)局的整改情况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全文: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如果项目没有立项批复,除报告表外无法确定审批权限。因此在办理我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时需要提供项目立项批复。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