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程序,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晋宁区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领导班子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的重要途径。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议事、权责统一的原则,以达到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的原则。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权限决策的原则。总经理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
根据《中共昆明市晋宁区委综合办公室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宁区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办通〔2017〕70号),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设置董事,董事会相关职能职责由总经理办公会代行。
第四条 研究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拟定、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公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七)公司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
(八)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第五条 研究公司重要人事事项。除应由区委区政府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务调整。主要包括: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在公司的实现形式;
(二)对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酝酿、推荐、选聘、任免;
(三)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包括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向控股和参股企业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后备领导干部的管理;
(六)涉及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的重要奖惩;
(七)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研究公司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二)公司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三)公司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或区级分管领导报告的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四)公司重大、关键性的设备、技术引进和重要物资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五)公司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六)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研究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公司总经理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公司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公司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它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八条 协调处理涉及与其他业务交叉部门和上级单位、子公司的重要事宜。
第九条 研究确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和其他公司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条 其它由总经理确定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形式及规则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人员范围:公司党政领导班子,联系公司的纪检监察组相关人员、监事会主席、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负责人列席。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即每月中旬和月末各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总经理可临时召集办公会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决议。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表决方式,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事项必须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出席和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综合办公室应做好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工作,确保保密事项不外泄。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各部门进行研讨论证,提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必要时可组成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由分管领导附议题后提交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将议题汇总后提交总经理,由总经理确定会议议题和决策形式。综合办公室根据总经理确定的会议议题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将议题书面材料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综合办公室。除重要人事任免及涉密材料外,综合办公室将有关决策材料打印或装订成册于会议前两个工作日送达各参会人员阅研。
第十七条 会前综合办公室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因故不能参会的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于会前送达综合办公室。
第十八条 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分管领导应事先向总经理提交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党政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对提交会议决策的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班子成员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一般不得上会研究。
第十九条 除已确定在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议题,不得在会议召开期间临时提出其他议题进行讨论;若遇紧急、重大事项需临时上会讨论的,应先向综合办公室申请,经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查并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上会讨论。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在会前熟悉材料。会议召开时先由议题提出人员或相关人员全面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所决策事项持“赞成”“反对”“弃权”的明确态度。执行总经理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对在总经理办公会上研究的决策事项意见不能统一、存在较大争议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如涉及时间性较紧迫或安全等方面的紧迫问题,可按多数意见执行或由总经理裁定。
第二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应在事后及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二十三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在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听取公司党支部、联系公司的纪检监察组相关人员和监事会意见;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在会前充分酝酿,听取工会、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应做好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和决策档案存档工作。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
(三)参会人员的本人意见和表态;
(四)主要分歧意见;
(五)会议最终决定。
做出决策的总经理办公会,综合办公室整理要点拟写《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或文件,经总经理审阅确认后下发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需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及时转告因故缺席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总经理办公会决定需要实施的事项,由总经理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决策事项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向公司党支部和联系公司的纪检监察组相关人员和监事会通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外,按党务、司务公开规定,在适当的时间、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的监督。以及时发现决策偏差和纠正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自检自查,检查情况在当年12月30日前报区国资局和联系公司的纪检监察组。
第三十条 公司把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总经理办公会“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和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行政处理和国资局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和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
(二)有意规避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报告的;
(四)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
(五)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
(七)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九)其他违反决策规定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四条 受到问责处理的给予扣减10%以内的绩效年薪;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处分的扣减20%以内的绩效年薪(当年);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扣减50%绩效年薪(当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晋宁区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