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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0531-201712-063509 主题分类: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晋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28 11:26
名 称: 《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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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啦!

发布时间:2017-12-28 11:26 浏览次数: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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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啦!这里小编提醒大家一下,由于元旦放假,市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1月2日起才能帮您办理业务哦!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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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通知》中要求,首次办理须至服务网点办理,后续提取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换句话说,大家只要第一次到服务网点进行相关信息录入以后,后续的提取就可以在线上完成,不用再跑服务网点啦!这确实很方便,但这里也产生了一个很大的问题,由于业务信息采集只能一笔一笔的录入,那么办件时间将会有所延长,这样的话,虽然您首次办理可能跟以往比较等待时间会有所延长,但是以后就可以不用跑服务网点,直接在线上办理。这里也希望大家多多理解和支持我们,我们也在不断的成长和进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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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每年的业务量统计,小编发现每年年初属于公积金业务高峰期,这里小编有一个担心,就是本次政策调整,再加上年初业务高峰期,而我们服务网点的工作人员,即使每天火力全开,能办的业务量也是有限的,大家都蜂拥而至,有可能一直排队等到下班都没轮到。所以市公积金中心为了更好的提供服务,避免耽误大家时间,服务网点将适时实行限号办件。而每天能取多少号,市公积金中心也是根据每天办件受理的最大量放号,小编也请大家理解和支持。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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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真的是提取业务的高峰期,小编真的希望大家不要急于一时,合理安排时间,错开高峰期去办理。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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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于云南省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五华区青年路382号)的缴存职工,首次提取及后续服务网点提取须至云南省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哦!



《通知》内容如下: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昆公积金〔2017〕213号



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机关各处,各归集受托银行,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放管服”工作要求,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防范及降低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互联互通,推动“互联网+”服务(包括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昆明公积金”手机app,以下简称线上渠道)。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昆明实际,提出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提取手续,精简提取材料,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管理效能和业务审核准确性的工作措施,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一)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

(二)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的;

(三)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的;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出境定居、应征入伍的;

(九)支付物业费的;

(十)法院强制扣划的。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

1.申请人及其配偶所购房屋类型为商品住房的,具体指新建商品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

(1)首次办理新建商品住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收据、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所购房屋为婚后财产的需提供)。

(2)首次办理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契税发票、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所购房屋为婚后财产的需提供)。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提取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二手房房价总额以契税发票为准)。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2.申请人及其配偶所购房屋类型为回迁房的。

首次提取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拆迁合同和回迁安置协议或购房合同、补交房款差价发票或收据、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所购房屋为婚后财产的需提供)。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提取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补交房款差价总额。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3.申请人及其配偶所购房屋类型为经济适用房的。

由项目发起单位先至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备案,需提供:备案申请书、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经市住建部门审定通过的购房资格人员名单、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模板。备案后,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方可按照该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首次提取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所购房屋为婚后财产的需提供)。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提取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4.申请人及其配偶使用市公积金中心(含省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上述三种住房的,还可以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业务。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再受理其他所购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或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提取证明。

办理时限:现时办结。

5.申请人及其配偶所购房屋为法院拍卖住房的。

首次提取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法院拍卖文件、不动产登记证、契税发票、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所购房屋为婚后财产的需提供)。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提取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二)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的

1.申请人及其配偶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的,需对所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所购房屋所在地须为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或单位工作地。

(1)首次办理新建商品住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收据、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所购房屋为婚后财产的需提供)、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簿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证明(异地分支机构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成立文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使用过商业银行贷款的可提供贷款合同原件辅助核查。

(2)首次办理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证、契税发票、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所购房屋为婚后财产的需提供)、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簿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证明(异地分支机构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成立文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使用过商业银行贷款的可提供贷款合同原件辅助核查。

(3)首次办理异地购房且办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购房合同、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所购房屋为婚后财产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不需要提供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簿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证明】。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提取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办理时限:首次提取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后续提取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办理上述(一)、(二)项购房类提取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购房类型中涉及房屋使用市公积金中心(含省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提取,累计现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减去公积金贷款金额。若在办理该类提取业务时存在贷款逾期记录的则不予办理(该类业务同时保留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冲还贷业务)。

2.不符合规划建设规定的房屋和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位、车库等)以及房屋装修,不得申请提取公积金。

3.申请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本人账户内不超过所占份额的住房公积金。未约定份额的,只对共同额度进行限制,即申请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共同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4.属于职工婚前财产的,在婚后夫妻双方可携本人有效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书》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关联,关联后可按上述流程办理提取。

5.属于职工婚后财产的,双方离婚,非房屋产权拥有人可携本人有效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取消关联。

6.在同一年度内、同一套住房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交易的,市公积金中心可视为非自住性质套取住房公积金不予以受理。

7.缴存职工购有多套住房的,由缴存职工确定其中一套住房进行提取,办有公积金贷款的优先。

(三)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翻建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首次办理新建、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房屋所在地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分别批准新建、翻建的文件、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施工决算表(以首次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为准)。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提取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提供发票金额或施工决算表总额。

办理时限:首次办理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后续办理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首次办理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乡(镇)人民政府以上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县(市)区以上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施工决算表(以首次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为准)。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提取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提供发票金额或施工决算表总额。

办理时限:首次办理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后续办理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四)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的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分为市场租房和公租房、廉租房。

1.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租房当地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照市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按年申请,也可按季度申请,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月提取金额上限为每户每月1500元整。租房提取时限为一年,满一年的应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重新申请。

首次办理市场租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租房当地无房证明(当年有效)、租房合同或租房协议、婚姻关系证明(如果未婚则无需提供)。

选择按季提取的缴存职工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2.申请人及配偶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需经公租房、廉租房管理部门将租赁信息报送至市公积金中心备案,核对信息无误可办理提取公积金。可在公租房租赁期间内申请提取,当次提取金额不得超当期公租房发票总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租总额。

首次办理公租房、廉租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发票。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户口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男性年未满50周岁、女性年未满45周岁,封存满两年仍未找到工作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可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户口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外的缴存职工,自愿不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办理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销户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

属于缴存职工正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属于缴存职工单位注销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单位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本人医保社保停缴证明材料、《特殊销户提取申请表》。

属于缴存职工与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无法以正式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劳动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特殊销户提取申请表》。

属于缴存职工被判刑的,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人民法院判决书、《特殊销户提取申请表》。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属于缴存单位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倒闭,但未办理注销登记,致缴存职工无法联系该缴存单位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特殊销户提取申请表》。办理时限: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六)离休、退休的

缴存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领取退休证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或已经提前退休且封存,不再涉及后续缴交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退休销户提取后原则上不得重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退休销户提取的缴存职工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或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七)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死亡职工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可委托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需单位授权两名经办人员至单位缴存管理部办理。

办理时需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委托书、《单位代办死亡职工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等合法证明)。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2.死亡职工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可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自行办理。

(1)职工生前有遗嘱的,继承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财产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提取证明、继承人在公积金缴存银行的储蓄卡或存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等合法证明)、遗嘱公证书或判决书。

(2)职工生前无遗嘱的,继承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提取证明、继承人在公积金缴存银行的储蓄卡或存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等合法证明)、继承公证书或判决书。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八)出境定居、应征入伍的

属于出境定居的,缴存职工可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销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提取证明、出境定居的迁移证明、护照。

属于应征入伍的,缴存职工可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销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提取证明、入伍通知书。

办理上述(五)、(六)、(七)、(八)项销户类提取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缴存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2.缴存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的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九)支付物业费的

缴存职工可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政策,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十)法院强制扣划的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扣划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给予支持。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承担住房公积金还款连带责任的,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人民法院执法工作人员可持执法证(二人以上),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法院的证明、对当事人(被执行人)的判决、裁定法律文件、协助执行通知书,至被执行人缴存管理部办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扣划手续。被执行扣划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执行法院指定账户。

三、委托代办事项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由职工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配偶、家庭同户成员、单位人员办理。

(一)委托配偶办理的,需提供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结婚证、职工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转移到职工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内。

(二)委托家庭同户成员办理的,需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职工本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家庭同户关系的户口簿、职工本人缴存银行卡或存折。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转移到职工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内。

(三)委托单位人员办理的,需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单位盖章证实的职工本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对公账户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转移到单位对公账户内。

四、其他备注条款

(一)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在有效期内可通过公安机关核查系统进行核查的唯一使用有效证件。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

(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料,除不动产证(原件已抵押在银行的)之外,所有材料必须为原件。

(三)原则上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料不得随意涂改,请缴存职工确保提供资料完整,涉及信息准确。

五、对违规违法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和缴存人的处理

(一)对以虚假资料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在办理核查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工作人员应立即终止业务办理,书面通报缴存单位;对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追缴违规提取金额,按照相关规定计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取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申请。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交易备案后又退房的情况的处理

申请人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已完成交易备案后又退房的。申请人应自退房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致电12329或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终止该套房屋提取手续,并将购房提取的公积金全部退回。市公积金中心采取定期联网核查的方式,发现自退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的,将自动终止提取,并通知提取人退回已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拒不办理的,计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提取的公积金未全部退回前,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其提取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对单位管理不善的处理

对频繁发生缴存职工违法违规骗取、套取的,以及已发现缴存职工违法违规骗取、套取通报单位但单位拒不配合协助处理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视为该单位管理不善,可将单位记入不良信息库,对社会公布,责令限期整改。

(四)对违法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对违法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违规违法工作人员的处理

发现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银行主办行派驻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移交其上级分行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直接退回。对受托银行主办行多名工作人频繁违反本规定的,视为受托银行主办行管理不善,市公积金中心将书面通知其上级分行,同时终止该主办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前已发生的业务,按市公积金中心原提取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通知》的政策解读如下:


关于《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放管服”工作要求,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防范及降低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互联互通,推动“互联网+”服务(包括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昆明公积金”手机app,以下简称线上渠道)。并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专属性、私有性、公平性、互助性,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昆明实际,提出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提取手续,精简提取材料,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管理效能和业务审核准确性的工作措施,于2017年11月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公积金〔2017〕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6年5月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拉开了我国“放管服”改革的大幕。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5日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10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7〕48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6日印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2017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昆政发〔2017〕33号),于2017年7月28日印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7〕42号),市公积金中心的“离退休职工销户提取公积金”、“购房一年内在昆明辖区购买期房提取公积金”、“在昆明辖区内用商业贷款购买期房按偿还贷款提取公积金”三个提取类别也在“最多跑一次”名单中。

“放管服”改革是否到位,一个重要标准是看它能否为群众生活及办事增便利。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放管服”工作要求,回应民生关注,市公积金中心在向全国其他管理先进的公积金中心学习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次《通知》。

二、本次提取政策调整的说明

市公积金中心发布的本次《通知》,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对市公积金中心提取政策全面的、完整的、便民的再次完善与优化。现将《通知》中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范围及所需材料说明如下:

(一)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

这是本次《通知》与现行政策相比调整最大的一个内容,根据《通知》内容,市公积金中心对于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回迁房、经济适用房、法院拍卖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再区分付款方式,只要房屋交易备案时间于2018年1月1日后(含)的(二手房以不动产证时间为准),均属于《通知》所述提取范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二手房房价总额以契税发票为准,回迁房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补交房款差价总额)。

特别备注:

1. 2018年1月1日后(含)的(二手房以不动产证时间为准)购房行为,可按新政策进行提取;

2.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的房屋交易行为,按市公积金中心原提取政策执行,即缴存职工可于房屋交易备案时间(二手房以不动产证时间为准)一年内,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3.2018年1月1日前发生的付款方式为按揭或分期且未结清的房屋交易行为,可按新政策进行提取,累计可现金提取金额=房屋总价-已累计提取金额-公积金贷款金额+现金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金额。针对《通知》执行前已按偿还贷款原因(含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结合“放管服”工作精神,市公积金中心不再要求缴存职工提供购房首付款发票,但仍需于2018年1月1日后携带《通知》中购房类首次提取所需其他材料、贷款合同及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当年还款计划表(商业贷款的缴存职工须提供),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进行业务办理,后续提取方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二)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的

市公积金中心需对缴存职工所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所购房屋所在地须为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或单位工作地,使用过商业银行贷款的可提供贷款合同原件辅助核查,在此基础上,符合与(一)相同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交易行为的缴存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于异地购房且办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缴存职工,可以不需要提供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簿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证明即可申请办理提取。

本次《通知》中明确,对于办理上述(一)、(二)项购房类提取业务,购房类型中涉及房屋使用市公积金中心(含省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提取,累计可现金提取金额=房屋总价-已累计提取金额-公积金贷款金额+现金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金额,由于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都需要签订委托扣划协议,随着按月委扣的进行,这一设置可以避免缴存职工累计提取金额超过房价总额,也可以让享受了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不双重享受公积金的福利,充分体现了市公积金政策的公平性。

(三)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本次《通知》对缴存职工所需提取材料的表述方式进行了简化,较之以前的规定更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提取的范围调整为只要符合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之日于2018年1月1日(含)后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提供发票(收据)金额或施工决算表总额(以首次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为准)。

特别备注:

1. 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之日在2018年1月1日后(含)的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可按新政进行提取;

2. 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之日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按市公积金中心原提取政策执行,即缴存职工可于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之日两年内,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提供发票(收据)金额或施工决算表总额。

(四)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的

1.对于在租房当地无自有住房的缴存职工,所需提取材料进行了简化,仅需要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租房当地无房证明【在昆明市五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内租房的,需缴存职工至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开具无房证明】、租房合同或租房协议、婚姻关系证明(如果未婚则无需提供)至缴存管理部办理。

2.不再区分昆明市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只要属于在租房当地无自有住房的缴存职工均可按不超过每户每月1500元整的进行提取。

3.租房提取的缴存职工在提供相应材料后,可按年(以租房合同中租期时间为准)提取一次整年额度的租房补助,也可按季度申请一次,充分体现了市公积金中心在“放管服”改革工作中,对于缴存基数较低的缴存职工的实际需求。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结合市公积金中心近年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本次《通知》将该类提取中遇到的五大情况细分为缴存职工正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单位注销的;缴存职工与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无法以正式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被判刑的;缴存单位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倒闭,但未办理注销登记,致缴存职工无法联系该缴存单位的,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针对每一种情况的缴存职工实际情况,所需提供材料也有所区别,大大节省了缴存职工为开具各种证明所花费的时间。

(六)离休、退休的

缴存职工所需提取材料进一步简化,缴存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领取退休证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或已经提前退休并且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不再涉及后续缴交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不再强制要求缴存职工携带退休证才可办理。只要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离、退休,还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办理销户提取,真正让信息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

(七)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办理该类提取所需提取材料没有变化,进一步明确了单位代办的标准,可至缴存职工所在缴存管理部办理。为充分体现“放管服”工作精神,死亡职工公积金余额不足1000元的(含1000元),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至缴存管理部进行办理时,可以不提供相关公证书。

(八)出境定居、应征入伍的

办理该类提取所需提取材料没有变化。

(九)支付物业费的

办理该类提取业务主要以线上渠道办理为主,每年的执行政策市公积金中心会另行通知。

(十)法院强制扣划的

办理该类提取所需提取材料没有变化。

(十一)对违规违法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和缴存人的处理

本《通知》分别对“以虚假资料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交易备案后又退房的情况”、“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不善的”、“违法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违法的中心工作人员及受托银行主办行工作人员”的五种情况处理进行了明确阐述,同时强化了对失信人员的管理。在“放管服”改革过程中,市公积金中心将会继续研究优化办事手续,简化提取材料,提高公积金管理效能和业务审核准确性的工作措施,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防范及降低骗提住房公积金风险,并对违规违法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和缴存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关于线上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随着市公积金中心信息化建设的稳步推进,在服务网点办理业务的基础上,已经开通了八大渠道供缴存职工咨询、查询及线上渠道办理部分公积金业务。市公积金中心为充分贯彻“放管服”相关政策要求,对业务系统进行了再一次的升级改造,让缴存职工在首次至服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后,后续至服务网点提取时不再需要重复提供个人基础信息资料及房屋资料信息,缴存职工后续提取还可通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昆明公积金”手机app注册成功后便捷办理。随着本次《通知》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已经开通了1.购房类业务的后续提取;2.新建、翻建、大修住房类业务的后续提取;3.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4.离、退休类的提取;5.物管费提取;6.选择按季进行租房提取的后续提取(当年按季提取后续可在线上渠道办理,次年首次还需到服务网点)。

(十三)关于购房后婚姻关系发生变更的缴存职工的提取

1.所购房屋为婚前财产的

现行政策婚前财产仅准许产权人办理现金购房和偿还贷款(办有贷款的)提取公积金业务,产权人结婚后,办理《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书》的,配偶可参与共同还款申请进行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扣划,或申请办理偿还贷款(办有贷款)的提取公积金业务,但不可按现金购房方式提取公积金。

《通知》就该事项进行调整为:婚前财产,产权人结婚后,办理《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书》即可申请房屋信息关联,关联后夫妻双方均可提取公积金,累计可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2、所购房屋为婚后购买,当婚姻状态发生变更的

现行政策很难对实时的婚姻状态进行更新,只有当其中一方以新的一套房屋申请提取时市公积金中心才得知缴存职工婚姻状态已经变更。此时市公积金中心需核实实际婚姻情况,判断产权所属,符合提取条件的方可办理提取业务。

《通知》就该事项进行调整:当婚姻状况发生变更时,要求缴存职工到市公积金中心进行房屋信息变更申请。如果缴存职工不及时进行房屋信息变更申请,一是影响最终个人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二是原婚姻关系配偶方不可按其他房屋提取。

当婚姻关系发生变更,缴存职工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房屋信息变更,解除关系人关联业务,仅解除关系人提取资格,与贷款关系并无关联。注:涉及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信息关系关联解除必须先解除委托扣划(主借款人不可解除委托扣划)。

(十四)关于办理时限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的专用性,确保每一笔提取业务的真实有效,保证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安全无误的转至本人银行账户,加强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本次《通知》中明确,除部分业务审核流程复杂需要七个工作日外,大部分业务的办理时限均为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即所提取金额于提取申请受理成功两个工作日内,转至缴存职工银行账户。

(十五)关于政策咨询渠道

本次解读的未尽事宜,如有疑问,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及免费公积金咨询热线12329进行咨询、查询。

(十六)关于《通知》适用范围

本次《通知》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适用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及云南省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缴存于云南省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缴存职工,首次提取及后续服务网点提取须至云南省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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